依據(jù)《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審查常見問題匯編》:
4.7 什么情況下建筑或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需設置保持視覺連續(xù)疏散指示標志燈,此標志燈可選擇蓄光型疏散標志燈嗎?
答:根據(jù)《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2018年)第10.3.6條、《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第13.2.3條及《會展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333-2014第9.4.2條的規(guī)定,下列建筑或場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徑的地面上需設置保持視覺連續(xù)疏散指示標志燈:
1.總建筑面積大于8000㎡的展覽建筑;
2.總建筑面積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總建筑面積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5.座位數(shù)超過1500個的電影院、劇場,座位數(shù)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座位數(shù)超過2000個的會館或禮堂,座位數(shù)超過20000個的體育場;6.地鐵站、火車站、長途客運站、船運碼頭和機場航站樓中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候車、候船、候機大廳。
7.會展建筑高大空間區(qū)域主要消防疏散通道的地面上。
另根據(jù)《會展建筑電氣設計規(guī)范》JGJ333-2014第9.4.2條會展建筑高大無柱空間宜在地面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地面上需設置保持視覺連續(xù)疏散指示標志燈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燈,根據(jù)《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tǒng)技術標準》GB 51309-2018第3.2.1-2條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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